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入党积极分子确定、教育培养及管理细则(试行)

作者: 时间:2017-04-07 点击数:

为切实保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天津市委教育工委《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天津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年满十八周岁,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青年团员,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二条要注重新生入党启蒙教育。以提高对党的认识、激发入党热情为重点,坚持早发现、早教育、早培养,广泛开展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教育,及时发现基本素质好、有培养潜力的好苗子,引导学生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三条入党申请人必须经过6个月以上的培养教育,条件成熟的方可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四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学院党委备案。

第五条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坚持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注重把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相结合,不简单把学习成绩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主要条件。重点考察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治思想方面。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在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没有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言论和行为。

(二)道德品行方面。始终保持积极地人生态度、良好的道德品质、健康的生活情趣;遵从学术规范、无任何考试作弊、学术剽窃行为;严格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未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处分记录。

(三)学习学业方面。始终把学习作为首要任务,学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刻苦。入党积极分子学期成绩总排名需保持在班级50%以内,入学以来累计不及格科目不得超过两科。

(四)能力素质方面。坚持做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积极投身社会公益活动,社会责任感强;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综合素质好。

(五)现实表现方面。关心班集体,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学科团队等集体活动,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协作精神;主动承担社会工作,积极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为人正直,诚实守信,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群团推优、党员推荐结果均居班级前列。

(六)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要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公布,并在学院内进行公示。

(七)对入校前已是入党积极分子的,经过不少于1个月的培养考察后,由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是否继续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

第六条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

(一)党支部对已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及时指定1-2名党员担任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要经常同积极分子谈心,听取思想汇报,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工作、学习表现,及时指出优缺点,提出具体要求和努力方向,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成长情况,提出加强教育培训的意见和建议,并按时、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党支部每半年对培养联系人的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二)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要按时参加学院党课及党支部党课学习。通过学院党课考核的入党积极分子,才有资格被党支部列为重点培养对象,列入发展计划的入党积极分子有资格被推荐参加校党校的集中培训,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党校结业证书》。没有经过上述教育培训的,原则上不能发展入党。

(三)党支部要向入党积极分子交任务压担子,给他们安排适当的工作,使他们在学习和实践中尽快成长和成熟。

(四)定期做好培养考察。考察主要由培养联系人负责,每季度进行一次,其重点内容是: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学习情况和社会表现等,并针对实际情况和问题,加强培养教育。考察意见由培养联系人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并签名盖章。党小组长和党支部书记也要在相应的栏目中填写意见,并签名盖章。

第七条学生党支部每学期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全面分析,学院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做一次分析。对不合格的入党积极分子要淘汰,对因毕业或其他原因离校(不含休学)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应负责地写出培养考察意见,随人事档案转给其接收单位党组织,以便接收单位继续培养教育。

第八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1年以上时间培养、教育和考察后,对于各方面条件均比较成熟,已基本达到党员标准者,在充分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学院党委审批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九条本细则由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具体实施办法见附件1。

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党委

2015年9月30日

天津城建大学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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